(2013)中执字第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与郝澜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郝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4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李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郝澜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郝澜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郝澜涛的房屋拍卖款6350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