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黎 某 与 梁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蒋彤,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坚代理审判员 谭展悦人民陪审员 岑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