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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道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忠彩与白秀强、权文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彩,白秀强,权文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道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张忠彩,农民。被告:白秀强,农民。被告:权文翠(系被告白秀强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彩与被告白秀强、权文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白秀强、权文翠所有的财产一宗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权文翠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典当、损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谦实审 判 员  程立东人民陪审员  李志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战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