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申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华标与被申请人张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华标,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7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华标,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影,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再审申请人张华标因与被申请人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华标申请再审称:2012年10月29日申请人已通过银行向张影之子张奥迪转账10万元予以归还,借据尚未抽回。张影提供的2012年10月12日借据复印件系伪造,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此之外张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另于2012年10月12日向其借款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请求改判驳回张影的诉讼请求,由张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张华标称2012年10月29日已归还张影10万元,张影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是归还2012年10月12日的10万元借款,并提供了张华标出具的2012年10月12日的借条复印件。在张影提供了2012年9月1日的借条原件和2012年10月12日借条复印件的情况下,张华标称已归还2012年9月1日的10万元借款但未抽回借据,但无证据证实。原审依据张华标出具的2012年9月1日借条原件判令其归还张影10万元借款,并无不当。综上,张华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华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长富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