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张文廷与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廷,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张文廷,男,194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中大建材机械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赵月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振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3元,减半收取635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荣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