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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张文廷与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廷,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张文廷,男,194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中大建材机械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赵月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振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3元,减半收取635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荣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