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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佘某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尹某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志才审 判 员  朱喜明人民陪审员  吴保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