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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友球与广西大凌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球,广西大凌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友球。被执行人广西大凌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D5栋1层D5-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逢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友球申请执行广西大凌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