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8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叶华与杨小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叶华,杨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891-4号申请执行人杨叶华。被执行人杨小峰。本院在执行杨叶华与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杨小峰的车辆后,本案受偿5000元。现被执行人杨小峰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0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000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杨叶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891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