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寻衅滋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义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70年6月11日生于辽宁省义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义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宁、高长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欲前往国家会议中心非上访接待地区进行上访,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被告人罗某某刑事拘留。被告人罗某某因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一次,行政拘留二次,刑事拘留一次。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无理上访的行为已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北京党政机关地区周边的社会秩序。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到北京市非上访接待地区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某辩称,因自己的行为给地方政府带来了麻烦,自己愿意对此承担责任,服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因其子被伤害一事到中南海周边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其作出训诫一次。2014年6月17日、7月1日,罗某某两次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玉泉山西北门外滋事,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罗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欲前往国家会议中心地区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三十日。2014年12月4日以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移送至义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揭发侦破过程;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被告人因于2014年5月10日到中南海周边进行滋事被训诫;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被告人因于2014年6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玉泉山西北门外滋事,扰乱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因于2014年7月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首长驻地西北门外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奥运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三份、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一份、公安系统查询记录证实,2014年11月10日奥运村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查获的过程及通过进行网上查询比对,查询出被告人曾因滋事被处罚的情况;6、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卷宗复印件14页证实,被告人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2014年7月1日两次到玉泉山滋事的过程及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7、证人刘某甲、范某某、刘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于2014年11月10日16时许,欲前往国家会议中心滋事,被执行安保任务的民警查获。8、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其子被伤害一案,从2012年开始多次到北京非访区域上访。分别于2014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一次,2014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罗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欲前往国家会议中心非上访地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其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及国家领导人住地滋事,扰乱重点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庆华代理审判员 蒋玉娇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