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新成与牟自民、王战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成,牟自民,王战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张新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花园村一组,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剑利,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自民,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花园村一组,农民。被告王战锋,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秦杨村二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成与被告牟自民、王战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张新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新成承担。审判长 雷亚军审判员 高 萍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