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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田建盛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田建盛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青岛田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法定代表人田建芳,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述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田建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田建芳自愿以名下的鲁BXXX**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担保人田建芳名下的鲁BXXX**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