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常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常某,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金,重庆市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常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柳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