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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薛飞与XX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风,薛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飞。委托代理人刁品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风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凤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XX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