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锁保与王瑞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锁保,王瑞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3327号申请执行人李锁保。被执行人王瑞琼。李锁保与王瑞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瑞琼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锁保损失人民币43450元。案件受理费456元,由王瑞琼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锁保与被执行人王瑞琼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李锁保与被执行人王瑞琼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还款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