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薛伟萍与洛南县城关镇牛王庙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薛伟萍,洛南县城关镇牛王庙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薛伟萍,系张某某之母亲。申请执行人薛伟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薛伟萍共同代理人)薛天洲,系薛伟萍之父。被执行人洛南县城关镇牛王庙村一组。代表人薛耀锋,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薛伟萍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城关镇牛王庙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薛伟萍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5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南县城关镇牛王庙村一组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履行了本案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11100元,该案标的款11100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薛天洲已于2015年1月14日领取,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记书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