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河南省驻马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河南省驻马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青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怀艳,女,该公司经理。被告:孙青瓦,男,汉族,35岁,住正阳县。上列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青瓦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学金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