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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强与被告张彬、孙风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张彬,孙风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刘强,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张彬,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孙风珍,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张彬、孙风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0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毕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