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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魏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兵,魏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兵,男,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史德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文革,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受理上诉人刘小兵与被上诉人魏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刘小兵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以“地址不详,无法投递”为由而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诉讼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刘小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宝林审判员  李宝萍审判员  吴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荣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