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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文安与邵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安,邵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3158号原告何文安。被告邵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安诉被告邵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宏华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