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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蒋芹与费祝林、施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芹,费祝林,施镥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蒋芹,居民。委托代理人高X、商X。被告费祝林,居民。被告施镥堂,居民。委托代理人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芹与被告费祝林、施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芹负担。审 判 长 沈建华审 判 员 徐德群审 判 员 陶永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嵇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