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冻结被执行人康占来的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军芬,康占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58-1号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贾军芬,女,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康占来,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生。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军芬、康占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民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被执行人贾军芬于2013年12月26日前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康占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康占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占来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