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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冻结被执行人康占来的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军芬,康占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58-1号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贾军芬,女,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康占来,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生。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军芬、康占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民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被执行人贾军芬于2013年12月26日前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康占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康占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占来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