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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晓波与杨培新、郭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波,杨培新,郭凯,邱恒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364-1号原告陈晓波。被告杨培新,成年。被告郭凯,成年。被告邱恒银,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6302号原告陈晓波与被告杨培新、郭凯、邱恒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3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郭凯的银行存款28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凯的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