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调确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叶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调确字第01号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孝德镇高兴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陈华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叶荣,男,生于1966年08月10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申请人于2015年01月0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江永强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叶荣的纠纷于2014年12月31日经绵竹市孝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以下协议:一、当事人双方从2014年7月终止劳动关系;二、由当事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当事人叶荣伤残补偿金、医疗补偿金、再就业补偿金共计24804.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身份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的第二项中只对给付项目和金额作出了约定,并未就协议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造成给付的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不予确认,若双方当事人因该协议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叶荣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