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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行审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郭林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郭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委托代理人何国平、李振锋。被执行人郭林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2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22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8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责令郭林斌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二、限郭林斌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4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224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郭林斌非法占用的108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