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都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声富,黄立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都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徐声富,男,汉族,1965年1月18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黄立学,男,汉族,1974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徐声富与被告黄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泰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声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立学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声富诉称,2013年9月2日,被告黄立学以做工程为由经人介绍在原告徐声富处借现金5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在一月内归还,但期满后,原告徐声富就无法联系被告黄立学,中途原告徐声富联系被告黄立学,被告黄立学一再声称会想办法,但现在被告黄立学长期将电话关机消失的无影无踪,原告徐声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立学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按原、被告约定的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立学承担。被告黄立学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被告黄立学向原告徐声富借款,并出具了一张借款为5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徐声富现金(五万元)小写50000元正借款人黄立学2013年9月2日注明:借款期限1个月(10月2日还),如果没还本金,就按月息1角算自愿拿普河小区安置房……的住房做担保借款人黄立学2013年9月2日身份证号码建证人:王友发”。借款到期后,原告徐声富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庭审中,原告徐声富为证明被告黄立学的借款事实,向本院申请了证人王友发出庭作证,证人王友发陈述其就是被告黄立学向徐声富借款时借条中的见证人王友发,被告黄立学向原告徐声富借款50000元是事实。关于原告徐声富要求被告黄立学支付借款利息,本院在庭审中询问原告徐声富要求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原告徐声富称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计算,就按借条中所说“月息1角算”。以上事实有原告徐声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交的原告徐声富身份证、被告黄立学户口簿、2013年9月2日被告黄立学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徐声富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黄立学向原告徐声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徐声富要求被告黄立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徐声富要求被告黄立学按借条中的约定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经审查,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为“如果没还本金,就按月息1角算”,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在借条中对利息的约定已明显超过法律对支付利息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徐声富要求被告黄立学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予以认可,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201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该借款履行完毕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立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声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从201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该借款履行完毕止);二、驳回原告徐声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立学负担(��款原告徐声富已垫付,被告黄立学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声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陈善元人民陪审员 巫雄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星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