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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龙元琴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元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38号罪犯龙元琴,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一监区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元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岳中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28日止。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龙元琴系老年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龙元琴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人改造质量评估年度等次审批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龙元琴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龙元琴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元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