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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邓瑞林与冯继郡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林,冯继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314号申请人邓瑞林,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冯继郡,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邓瑞林与被执行人冯继郡退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瑞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83099.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继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