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永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洪章,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秀红,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谢永清,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晓雷(谢永清之夫),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唐集团宣传处处长,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68号院一区1号楼4单元603室。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公司)与被告谢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洪章、尹秀红,被告谢永清的委托代理人刘晓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泓公司诉称,2005年4月14日,北京东和田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公司,后名称变更为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永清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和泓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谢永清自2006年1月至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和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谢永清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5407.5元(含每月生活垃圾费30元);2、支付滞纳金33264.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永清答辩称,房屋自收房开始就漏雨,物业一直未能解决,因此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4日,东和公司与谢永清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东和公司)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共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化养护与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情节卫生、垃圾的归集、清运、消纳工作等。甲方(谢永清)按时足额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按1.34元/平方米收取。缴费方式为年缴。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工作、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他经甲方同意收取的费用。对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收滞纳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谢永清交纳物业费至2005年12月。2006年1月至今,谢永清未交纳物业费。另查,东和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变更名称为和泓公司。自2008年,和泓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山枫林三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山枫林三区业主委员会可用停车费收益抵减上述费用。因此,自2008年1月1日始,谢永清每年物业服务费标准变更为1.24元/平方米/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和泓公司与谢永清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和泓公司已履行物业服务,有权向谢永清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处理费,故和泓公司要求谢永清交纳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谢永清认为家中漏雨,但以上非和泓公司责任,故谢永清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但谢永清自2006年1月未交纳物业服务费非恶意拖欠,故和泓公司要求谢永清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费一万五千四百零七元五角;二、驳回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九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谢永清负担三百二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雪林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