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宋国民与刘洪亮、张杏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民,刘洪亮,张杏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民,男,汉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刘洪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杏杏,女,汉族,齐河县(2014)齐赵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洪亮、张杏杏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因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赵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