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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团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times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女,汉族,无文化。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3日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方红林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范××看到东林林场49林班有一块林间空地,比较适合种植农作物,便回家拿了一根铁撬棍,将空地内的腐朽树根撬出来,然后雇佣一辆四轮车将林地耙出来,之后在林地上播种了黄豆。经资源部门检验,范××非法占用林地16.6亩。被告人范××于2014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鉴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范××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叶××证言;被告人范××的供述与辩解;东方红林业局资源科检验报告;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为种植黄豆,未经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开垦林地16.6亩,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数额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林地16.6亩返还东方红林业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