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黎宁光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宁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黎宁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剑。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住所地:珠海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宁光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黎宁光于2015年1月6日以生活困难,暂无能力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14日发出缓交诉讼费通知,同意原告黎宁光缓交诉讼费至2015年2月28日,2015年1月22日,原告黎宁光以无力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宁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宁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54元,原告黎宁光未予缴纳,本院不再收取。审 判 长 刘 泉审 判 员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庹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