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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许成龙与张树林、周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龙,张树林,周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许成龙。被告:张树林。被告:周立艳。原告许成龙与被告张树林、周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林、周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成龙诉称,2014年3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张树林、周立艳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树林与被告周立艳系夫妻。二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据一枚、原告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陈述,可以证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二被告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原告的要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树林、周立艳偿还原告许成龙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