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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828号民事调解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于2015年1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