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小东与翟立志、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东,翟立志,李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吴小东,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卧虎镇。被告翟立志,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嘉宇馨苑。被告李永涛,男,住双辽市嘉宇馨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东与被告翟立志、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原告任玉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王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