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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小东与翟立志、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东,翟立志,李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吴小东,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卧虎镇。被告翟立志,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嘉宇馨苑。被告李永涛,男,住双辽市嘉宇馨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东与被告翟立志、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原告任玉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王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