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执行兰建中没收财产、追缴赃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执字第181-4号被执行人兰建中,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大专文化。现正在锦江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兰建中没收财产、追缴赃款等一案中,本案总的执行标的为13710053.87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受贿所得人民币8011800元、来源不明的财产人民币2070111.19元及孳息628142、68元),该案在刑事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已收缴被执行人兰建中现金共计9390400.76元,故本案在移送执行时还应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3199653.11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对刑二庭移送的涉案财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之妻杨明珍及其女兰楠对处置中的部分资产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14年10月20日,针对二人的异议,经我院第75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对兰楠异议中涉及其名下的两套房屋及车位不处置(成都武候区置信丽都.花园城及资阳市河埝街两处房屋及车位);2、对兰建中在资阳市武装部购买的老房子不处置;3对资阳市河埝街登记在兰建中名下的房屋一处,按拍卖评估价执行一半。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现刑二庭移送的涉案财产,对应该处置的部分,已全部处置完毕,共得价款1612183.7元,目前只有没收财产刑部分尚余2707469.41元执行标的未兑现。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资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财产刑标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承杰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