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岳晓红,李佳壕,刘兆聪,李秀林诉被告牛新良,河南省夏邑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李某甲,刘某,李某乙,牛某,某省某运输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岳某,女。原告李某甲,男。原告刘某,女。原告李某乙,女。被告牛某,男。被告某省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岳某、李某甲、刘某、李某乙诉被告牛某、某省某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俐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小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