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泰元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加州水郡国际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泰元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加州水郡国际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72号原告北京泰元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金鑫苑小区8号楼1层4单元102。法定代表人于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艳青,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北京加州水郡国际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公议庄村六区688号。法定代表人冯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峰,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元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加州水郡国际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泰元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泰元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加州水郡国际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泰元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小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