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蒋振勇与金文军、胡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勇,金文军,胡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5号原告蒋振勇,经商。被告金文军,经商。被告胡伟青,经商。原告蒋振勇诉被告金文军、胡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振勇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蒋振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