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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蒋振勇与金文军、胡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勇,金文军,胡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5号原告蒋振勇,经商。被告金文军,经商。被告胡伟青,经商。原告蒋振勇诉被告金文军、胡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振勇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蒋振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