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执民字第6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杰欣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杰欣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78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杰欣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迪,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商初字第1465号宁波杰欣纸制品有限公司诉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宁波杰欣纸制品有限公司177906.92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929元、执行费256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7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