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立大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立大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立大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丽。申请执行人立大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784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9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7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