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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卢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某某,卢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卢某甲,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确定婚生女儿卢某乙由原告胡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抱回婚生女儿卢某甲抚养,2015年元月20日本院巳将婚生女儿卢某甲抱回并交付胡某某抚养,现胡某某以书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勇军审判员  陈国龙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