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桓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耿佃泉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曰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佃泉,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曰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商初字第822号原告:耿佃泉,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周永志,淄博开发众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田茂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学成,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魏文家,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庞曰厚,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耿佃泉诉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曰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佃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佃泉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