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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被告朱奇豹、王永红、赵宗贤、刘春雷为借款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朱奇豹,王永红,赵宗贤,刘春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靖宁街294号,。法定代表人周传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殿勇,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奇豹,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王永红,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宗贤,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春雷,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被告朱奇豹、王永红、赵宗贤、刘春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洪新代理审判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耐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