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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2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晓文与庞伟杰、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文,庞伟杰,李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22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文。委托代理人:邱宝卫。被执行人:庞伟杰。被执行人:李春英。申请执行人张晓文申请执行庞伟杰、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048900元,执行费人民币78449元,合计人民币11127349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文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伟杰、李春英所有的房屋已抵押给杭州联合银行留下支行,且以目前市价尚无法清偿抵押债务,另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将依法对本案案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2203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