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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文。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大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大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