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罗文君诉章忠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君,章忠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罗文君,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孔凡益,男,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章忠力,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汽车修理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负责人李晋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君诉被告章忠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文君于2015年1月23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章忠力自愿全额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