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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彝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芬与刘琼宣告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彝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芬,女,生于1959年6月26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城镇居民。申请人申请宣告刘琼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刘琼于198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琼死亡。经查,刘琼,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6日,云南省彝良县人,城镇居民,原户籍地彝良县角奎镇东正街63号附7号。与申请人刘芬系姐妹关系。刘琼于1988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超过四年。2014年1月9日,刘芬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琼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2014年2月28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刘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琼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琼于1988年2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刘芬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兰绍刚审判员  卢昌翠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钰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