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建媚、伍靖、伍梓强与张文桂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眉,伍靖,伍梓强,张文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眉,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伍靖,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伍梓强,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张文桂,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建眉、伍靖、伍梓强与被执行人张文桂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张文桂应支付货款10000元及支付货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从2013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全部货款还清时止)给申请执行人吴建眉、伍靖、伍梓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20元,但被执行人张文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桂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团结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桂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团结支行帐户的存款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雄审 判 员 邓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国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