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孝忠、杭州托尼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沈孝忠,杭州托尼机械有限公司,沈伟傑,章敏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委托代理人:倪华颖、李君。被告:沈孝忠。被告:杭州托尼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孝忠。被告:沈伟傑。被告:章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孝忠、杭州托尼机械有限公司、沈伟傑、章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王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