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杜学民与崔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杜学民,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秋月,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崔玮,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崔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学民案件款151650元、执行费2175元,共计153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崔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学民案件款15382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冉 搜索“”